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喜德县光明镇、则约乡、拉克乡扶贫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引水工程(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喜德县光明镇、则约乡、拉克乡扶贫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引水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喜发改经信函【2020】17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喜德县水利局,建设资金来自喜德县整合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喜德县水利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喜发改经信函【2020】17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R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晨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喜德县光明镇、则约乡、拉克乡。
2.2项目规模:该项目建设取水底格栏栅坝2座,新建200m3蓄水池63座,截止阀100个,自动进(排)气阀28个,排泥阀(泄洪阀)26个,减压阀10个,减压池2座,输水管道25085.6M。
2.3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提的工程量清单、图纸所示范围。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已完成0个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R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 应满足下列要求:/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个 (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1月13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1年01月17日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02月02日09时30分,地点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喜德县水利局
地 址:喜德县水利局
邮 编:615600
联系人:余先生
电 话:0834-7442318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晨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
邮 编:610000
联系人:曾先生
电 话:15281040422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0年12月28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关于投标人资质证书延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 号)“(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 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5)《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 20 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1 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08 年 12 月 21 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 2008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