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
索引号:00825398-5/2025-00118
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12日10:39
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C编号被征收户周凤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决定
文号:东府行决〔2025〕12号
主题词:无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A区C编号被征收户周凤房屋及附属物
征收补偿的决定
征收人:东方市人民政府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被征收人:周凤,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32*************,现住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南路18巷14-3号,联系电话:139********。
东方市人民政府因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对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征收的决定》(东府行决〔2022〕2号)。2022年10月9日东方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发布了《关于滨海片区(A区A编号)征收补偿签约的通知》,被征收人周凤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南路18巷14-3号的房屋及附属物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其被征收房屋为一层混合结构房和一间砖木房,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中混合结构房面积为39.25平米,砖木房面积为8平方米,房屋建设总面积为47.25平方米,该房屋建设在单位土地上,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东府规〔2022〕84号)第四条第(六)项第5目的规定:在单位土地上自建房且未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补偿给予房屋权利人,属于违建的不给予补偿。故土地补偿给予产权单位。
经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房地产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周凤多次协商未果,至今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东府〔2022〕84号)之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方案供被征收户周凤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含房屋装修)补偿价值83,655.00元,附属物补偿为51,088.00元,搬迁补助费10,000.00元,过渡安置补助费18,000.00元,电话迁移费100.00元,水表500.00元,电表600.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360.00元,宽带迁移费200.00元,空调500.00元,被征收人周凤征收补偿各项费用总计为壹拾陆万伍仟零叁元整(¥165,003.00)。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周凤可与征收部门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修订)的通知》(东府〔2022〕84号)的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人周凤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选定补偿决定规定的其中一种方式,并告知征收部门,逾期不作选择,将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人周凤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A编号征收范围内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东方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验收后拆除。
五、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拨付到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账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1006475500000303,开户行: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示范路支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