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湖南永顺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原招标公告:3.7业绩要求:3.7.2设计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1080日历天内,完成合同金额1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现修改为:3.7业绩要求:3.7.2设计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1080日历天内,完成单项合同总投资额不低于13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⑧设计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1080日历天内,完成合同金额1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现修改为: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 ⑧设计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1080日历天内,完成单项合同总投资额不低于13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9.1.1 类似项目加分类似业绩: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080日历天,投标人每增加1个完成过总投资不低于19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并经交(竣)工验收合格,或完成过总投资不低于19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的,每增加1个加5分,最多得25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可)。
现修改为: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9.1.1 类似项目加分类似业绩: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080日历天,投标人每完成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9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并经交(竣)工验收合格,或每完成1个单项合同总投资额不低于19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的,每增加1个加5分,最多得25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可)。
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提问1、招标文件P41页资信业绩评审计分表4.企业信誉-施工企业资信情况中,企业净资产、企业营业收入两项数据的年份要求为“投标截止前连续3年内(2017年-2019年)”,而资产负债率的年份要求为“投标截止时间上一年度”,请问是否能将企业净资产、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负债率三项数据的年份要求统一为“投标截止时间上一年度”(即2019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综合考量施工企业资产负债率的通用情况,建议将招标文件P41页资信业绩评审计分表4.企业信誉-施工企业资信情况中资产负债率的评审条件调整为“投标截止时间上一年度60%≤资产负债率≤80%,计8分;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80%,计0分”; 为便于计分,建议明确约定资产负债率的数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关于“质量标准”在“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专用合同条款”所要求的内容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回复:质量标准:合格。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部2000年80号令及合同要求保修。
提问4、关于“工期”,招标公告为“总工期 24 个月(其中:设计勘察工期 2 个月,施工工期 22 个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总工期 24 个月;(其中:设计工期 2 个月,施工工期 22 个月)”,两者不一致,请明确。
回复:工期:总工期 24 个月;(其中:设计勘察工期 2 个月,施工工期 22 个月)。
提问5、关于包封要求:招标文件第9页3.7.4要求技术部分是一个部分,但是第19页4.1.1又要求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分别包封,请明确。
回复:要求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分别密封包装。
三、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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