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东宇振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东评报字(2025)第25-045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按照《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标的概况)。 7、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或进行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扣除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8、承租方需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9、双方需签订合同的同时,根据其用途需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10、场地内供水、供电问题,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费用承租方自理。所有用水用电需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场地内现有建筑物、移动板房及相应设施一并交由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负责日常维护,承租方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并交还出租方,如因承租方使用过程中造成建筑物或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12、合同期内,因政府征用、行政干预、政策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场地,合同自动终止,并将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退还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无条件及时迁出,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遇政府征地给予补偿的,按照相应补偿规定,承租方修建的建筑物设施拆除补偿费用归承租方所有,其余补偿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13、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14、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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