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分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磋〔2021〕5278号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政采FW2021-003 |
采购目录: | 服务类\商务服务\其他商务服务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评标方式: | 纸质评标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2.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信用查询: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3.1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2供应商须提供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http://www.ccgp.gov.cn/cr/list”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4、供应商需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获取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套,资料不齐全者无法获取。(1)出示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出具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4)经办人联系方式(手机、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箱等)。 |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 |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 2021年01月12日 10:00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 2021年01月19日 10:00 |
工作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获取文件地址: | 中智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传媒大厦A座18楼)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答疑会时间: | |
答疑地址: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1年01月25日 09:20 |
文件递交地址: |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建设路与建华路交叉口南约500米路东) |
开标时间: | 2021年01月25日 09:20 |
开标地址: |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建设路与建华路交叉口南约500米路东) |
采购人名称: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分局 |
采购人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南海大道17号 |
采购人联系人: | 董主任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5191795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中智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传媒大厦A座18楼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 15001716691052501409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分行当代支行 |
行政主管部门: | 包头市东河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项目负责人: | 卢星宇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472-6866316 |
采购文件: | 竞争性磋商公告.docx |
项目预算合计: |
采购内容为: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分局、中智卓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